2020年12月31日,曾經備受關注的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有了新進展。
據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2020年12月24日,該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3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起訴認為中國銀行應對原告在4月20日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中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庭審結束后,一件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于庭審當天達成調解協議,該案調解結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畢。
12月31日,鼓樓法院對另兩件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決由中國銀行承擔原告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原告賬戶中保證金余額,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此次案件是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發生后的首次案件,也被稱為原油寶事件“第一案”,廣受外界關注。
中行承擔全部穿倉和20%本金損失
2020年12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3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起訴認為中國銀行應對原告在4月20日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中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庭審結束后,一件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于庭審當天達成調解協議,該案調解結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畢。
2020年12月31日,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另兩件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決由中國銀行承擔原告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原告賬戶中保證金余額,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于2017年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設立,采取的是100%保證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貨杠桿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中國銀行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而非期貨業適當性標準銷售“原油寶”產品并無不當,原告認為中國銀行向風險測評結果為平衡型的投資者銷售“原油寶”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中國銀行在交易過程中雖然通過官方網站以及通過向投資者發送手機短信等方式提示油價波幅大、市場風險提升,以及2005合約臨近到期流動性變差等內容,但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的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于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中國銀行應予賠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行及其分支機構被罰款5050萬元
此前12月5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公告稱,針對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罰。
銀保監會表示,針對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保監會依法從嚴處罰,主要包括:一是產品管理不規范,包括保證金相關合同條款不清晰、產品后評價工作不獨立、未對產品開展壓力測試相關工作等;二是風險管理不審慎,包括市場風險限額設置存在缺陷、市場風險限額調整和超限操作不規范、交易系統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等;三是內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合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履職不足、全行內控合規檢查未涵蓋全球市場部對私產品銷售管理等;四是銷售管理不合規,包括個別客戶年齡不滿足準入要求、部分宣傳銷售文本內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采取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產品等。
從事件處罰金額來看,銀保監會對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計罰款5050萬元。其中,對中國銀行全球市場部兩任總經理均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0萬元,對中國銀行全球市場部相關副總經理及資深交易員等兩人均給予警告并處罰款40萬元。
除直接罰款外,銀保監會還暫停了中國銀行相關業務、相關分支機構準入事項,責令中國銀行依法依規全面梳理相關人員責任并嚴肅問責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
當日,中國銀行在官網對此作出回應稱,堅決接受處罰,認真落實相關監管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嚴肅問責,針對銀保監會提出的產品管理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審慎、內控管理不健全、銷售管理不合規等問題,深刻反思、汲取教訓、舉一反三。
今年4月,國際原油價格快速波動跌落,并迎來史上首次負值:-37.63美元/桶。4月21日,在美油跌破0美元/桶之際,包括建行、中行等多家商業銀行紛紛向“紙原油”投資者做出風險警示,而中行卻遲了一步,且在4月22日美油跌破20%警戒線時,沒有采取自動平倉措施,導致投資者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